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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再伸贼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6-24 16:32:11


   西平县一名男子因盗窃锒铛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赵某,男,1955年11月出生,无业,家住西平县。2014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5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携带作案工具刀片到遂平县玉山镇玉山街,乘坐遂平县槐树乡至遂平县城的公交车时,赵某趁其旁座乘客李某不备之机,用刀片将李某上衣左侧内兜割开,盗走现金51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李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赵某的亲属能够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曾有在公交车上多次扒窃被处以刑罚的前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在公交车上扒窃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遂根据赵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盗窃案容易在岁末年初时频发,各种花样的盗窃手段也层出不穷。对于盗窃案频发的情况,提醒广大市民注意财物安全,出门时要格外提高警惕,手机、钱包等物品要时刻留神,贵重首饰尽量避免外露。防止不法分子趁人不备,窃取财物。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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