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程承揽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最终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李某住河南省郑州市。2004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退休后,在个人不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情况下,利用高某担任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下属的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副总经理、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并在高某的安排、帮助、协调下使用河南煤田岩土工程勘察院资质证书,以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或河南煤田岩土工程勘察院的名义,承揽高速公路检测项目工程。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后,为感谢高某对其的帮助,先向高某及高某的情人赵某行贿七次,行贿共计68.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退休后,在其个人不具备承揽工程检测项目资质和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利用其长期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和掌握的承揽检测工程的相关程序,在承揽高速公路桩基检测工程过程中,多次主动给能够为其个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并具有职务便利的国有企业主管领导及领导关系亲密人员钱财,导致国家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承揽高速公路检测项目工程,为其使用国有企业资质提供便利条件,继而准许其个人利用国有企业资质、毛永国有企业民义承揽高速公路检测项目工程。其行为已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68.2万元,情节严重的行贿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