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殴打闹事的案件,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李某,今年23周岁,初中肄业,无固定工作。2015年1月21日23时许,李某在遂平县秦某经营的某KTV203包房内唱歌喝酒,酒后无故用啤酒瓶将房间内的钢化玻璃桌面砸碎,后对秦某和服务员温某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遂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秦某和温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