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9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遂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诉被告人赵某、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赵某将占用李某的房屋返还给李某。宣判后,张某、赵某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8月5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赵某一直不履行判决,李某向遂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遂平县法院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履行期满后,赵某仍未履行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对遂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