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虚拟电话多种角色互换哄骗被害人购买“三无产品”,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7月26日,陆某、张某在安徽省合肥市注册成立合肥市“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5月份,吕某担任公司回访一部的负责人,负责对回访一部进行组织管理。回访一部下设一、二、三、四、五、六个小组,本案案发时,被告人费某系第六组成员之一。被告人哄骗被害人购买的所谓产品均属于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批准文号的“三无产品”或一般类食品、保健食品。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费某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分别冒充减肥产品公司的回访人员、办公室主任、总监等身份,给之前网购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蒋某联系,先是哄骗蒋某购买所谓的减肥产品,后又以产品没有效果可以进行赔偿,但需支付赔偿所需最低消费限额的差额、封口费、小费等理由,哄骗蒋某多次向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190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费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190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费某系从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