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抽头渔利、多次聚众赌博的案件。最终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付某和被告人王某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单某和被告人孙某均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2014年6月以来,六个被告人为谋高利先后在上蔡县邵店乡、无量寺乡等地农村偏僻的地方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白某负责“看场子”,具体管理赌场;被告人张某负责看管参赌人员车辆;被告人王某在赌场中负责运送参赌人员和放哨;被告人付某在赌场中负责看管抽头的钱箱子;被告人单某在赌场中负责为庄家吃钱、赔钱、抽钱,并将所抽现金交给付某保管;被告人孙某在赌场“放冲子”为相关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2014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白某等人在遂平县常庄乡任庄村组织人员赌博时被查获,当场收缴抽头渔利34400元,赌资174700元及赌具麻将和帐篷、桌子、电瓶等工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付某、王某、张某、单某、孙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已构成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确凿。遂根据六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