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生活中的一点琐事,冲动的儿媳便手持凶器打伤公婆,这样的行为法律必须予以惩处。12月24日,遂平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8月份,张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公公产生矛盾,张某母亲到其公公家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听说后,抄起家中的菜刀到公公家中将瘫痪的婆婆李某砍伤,后用砖头将其公公苏某砸伤。经鉴定,李某所受伤为左前臂软组织损伤一处创并桡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9月4日,被害人向办案机关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