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酒后寻衅滋事打人 构成犯罪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4-12-08 11:39:41


   俗话说,酒后易乱性,说的是人在醉酒后容易失去本性,丧失理智,做出一些冲动之举。11月7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酒后到镇上的一家游戏厅内玩游戏,因让被害人朱某为其让座遭到朱某的拒绝,郭某遂用拳头击打朱某的头面部,致朱某左眼眶及左耳软组织挫伤。同在游戏厅内玩游戏的被害人杨某上前劝架时,郭某有用拳头击打杨某鼻部,致使杨某鼻部软组织挫伤并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后郭某又与赶到现场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撕扯。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朱某、杨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仅因朱某不给其让座位,便在公共场合对朱某肆意殴打,随后又对劝架的杨某、杨某某实施殴打,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不少涉案人员平时表现良好,但喝酒后,在酒精的刺激之下,容易失态鲁莽,而后演变成口角摩擦,最后升级为犯罪。在这里要告诫那些平时喜欢喝两杯的朋友们,一定要控制好自己,不要过度饮酒,否则即伤身体,又有增加犯罪的危险。

责任编辑:王磊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79195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