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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幼童踩秧苗,年幼 四成年人打群架,无知

  发布时间:2014-12-08 11:37:56


   本是同村村民,理应在生活中互敬互让,团结互助。但遂平县的李凤、梁枝(文中人物均系化名)等四人却因为3岁的幼童是否踩到秧苗而大打出手,结果不理智的双方在这次冲突中都遭受了损失,9月2日,遂平县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处被告李伟、梁枝和李刚连带赔偿原告李凤各项损失共计5646.93元。

    原告李凤与被告李伟、梁枝、李刚系同村村民,两家菜地相邻。李刚系李伟与梁枝之子。2014年4月29日上午,李伟与李刚的女儿(3岁)一起去菜地,走到与李凤家菜地相邻的地沟时,李凤认为李刚的女儿踩到了其种的芝麻苗,与李伟争吵进而相互辱骂和撕扯,李刚与梁枝知道后上前拉李凤时,双方又发生撕扯。双方各自回家后,李凤又到李刚家门口辱骂,双方又相互厮打,李凤在此过程中受伤。李刚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后,把李凤送到镇卫生院治疗,后又转入遂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脑外伤、脑震荡,面部、腹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李凤于2014年5月19日出院,花费医疗费6470.45元。遂平县公安局给予李刚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李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遂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3岁幼童是否踩到芝麻苗发生纠纷,本应冷静处置,但双方却相互谩骂,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三被告导致原告受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原告对被告李刚女儿是否踩到秧苗,可以采取冷静、平和的方式进行告知或劝说,但其却缺少必要的理智,并在第一次冲突结束后又到被告家门口进行辱骂,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案情,以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为宜。经核定李凤的合理损失为8067.05元。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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