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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4万元劳动报酬,饭店老板获刑二个月

发布时间:2014-09-18 10:11:38


   经营饭店生意的张某拖欠12名员工工资,在劳动监察部门两次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8月29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在遂平县城经营饭店期间,先后拖欠饭店员工王某、郝某、魏某等人的工资款共计48897元不予支付。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被告人张某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款,并分别于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2月2日两次向张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张某仍拒不支付。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被刑事拘留。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张某偿还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遂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个体经营户,在有能力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在其员工投诉后,经政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488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公诉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偿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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