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本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是借款后丈夫病故,妻子却以丈夫借款自己不知道拒绝还款,导致被借款人利益受损。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妻子偿还该笔借款,保护了被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2013年8月17日,汪某的丈夫门某向刘某借款50000元,约定3个月还清,并有李某、郑某、刑某担保。借款逾期后刘某找借款人门某追要,门某没有向刘某清偿。后门某于2014年3月26日病故,刘某向门某的妻子汪某及担保人李某、郑某、刑某追要此款,但仍遭到拒绝,刘某无法要回自己的借款。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门某所欠刘某50000元借款,属门某、汪某夫妻共同债务,门某死亡后汪某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郑某、刑某没有在门某给刘某出具借条中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因此李某、郑某、刑某应对门某所借的50000元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6个月,刘某起诉并没有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门某的借款,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所以汪某不应向刘某支付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刘某借款50000元,李某、郑某、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