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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存款有据 继承人取款有理

  发布时间:2009-08-31 22:08:09


7月3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农行遂平县支行给付李国荣、李坤存款本金10000元。

李成是李国荣之子,李坤之父,李因因交通事故于2007年已死亡,其妻先于李成死亡,李国荣、李坤二人是李成的法定继承人。1998年至2000年之间,王克珍系农行褚堂营业所信贷员,负责吸收存款、收回贷款等工作。褚堂营业所是农行的二级机构,现被农行撤并。1998年10月29日,李成在农行褚堂营业所信贷员王克珍处存款10000元,王克珍给李成出具“定期储蓄存款凭条”一张,该条载明存款10000元整,利息10‰,并加盖“王克珍”印章,但未加盖褚堂营业所公章。2000年李成与李庆宇一起到王克珍处支取存款未成,后王克珍外出,地址不明,李成生前多次又到农行支取存款及利息,农行不予支付。调解不成,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存款10000元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国荣、李坤二原告系李成的法定继承人,李成的遗产应由李国荣、李坤二人继承,李国荣、李坤作为李成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对外主张民事权利。王克珍在1998年至2000年之间系农行储蓄营业所信贷员,其出具存款凭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该金融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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