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和丈夫杨某婚后于1995年生育长子杨某某。2012年,魏某再次怀孕。因双方不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为逃避超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魏某提议双方先办理假离婚登记,待孩子出生几年后,双方再复婚。杨某同意后,双方于2011年12月到遂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2年8月,魏某又生育一子。但此后杨某却在外又结识了另一女子,二人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并对魏某母子三人的生活不管不问。魏某多次找到杨某要求与其复婚,杨某均予以拒绝。2013年11月,在万般无奈之下,魏某向遂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双方逃避计划生育假离婚,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状告遂平县民政局,要求撤销遂平县民政局为双方办理的离婚登记。
遂平县法院审理认为,魏某与杨某系协议离婚,双方均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捺印,符合离婚登记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遂平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魏某也为自己的投机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