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容易酒后闹事,但言语及行为的失当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3月1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调戏他人儿媳、殴打前来阻止的公公,最终获刑的案件。
2013年2月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焦某(均已判刑)酒后先后从遂平县嵖岈山商贸城“王记烩面”饭店出去,在饭店外遇到途径此处的张某,王某等上前出言骚扰并用手抬张某的下巴,张某的公公金某上前阻止,王某某伙同王某、焦某对金某进行殴打,致金某左眶部软组织挫伤、双侧鼻骨骨折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金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事后,王某某外逃,直到2013年11月18日才到遂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同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某逃逸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态度,最终判决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