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乎民生,更关系到每一个人,但是还是有人为了利益不择手段。3月1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绿豆芽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危害人身安全的案件。
200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开始生产并销售豆芽,其将位于遂平县莲花湖办事处南关的住处作为豆芽生产作坊。为使生产的豆芽外观漂亮、增加产量,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陈某在生产绿豆芽时添加“无根豆芽素”,并将生产的绿豆芽通过嵖岈山商贸城零售及向刘某、荣某、张某等人送货的方式进行销售。2013年7月15日,遂平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提取了被告人陈某正在销售的绿豆芽两袋。经河南省洛阳市黎明化工厂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验中心检测,结果显示提取的绿豆芽样本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脂等33种产品监督工作的公告》中,4-氯苯氧乙酸钠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洁、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