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要求返还称一台而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同村邻居孙某借用了张某家的称卖猪,卖猪11头后,孙某将称送回,并向张某支付了22元的使用费。两天后,孙某以购买玉米为由又借用了张某的称,用后经张某多次催要,孙某都拒不归还。孙某认为,借用张某的称是事实,但是他的称有问题,导致自己借用称卖猪时,每一头少卖8斤,卖11头猪,共少卖88斤,张某应该赔偿损失后,才能把称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孙某以购买玉米使用称为由把称拉走,经催要拒不归还,已经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利。对于孙某认为的由于称不准确导致卖猪时少卖88斤,孙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即使称有问题,孙某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能采取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方法。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张某的称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