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过年,事情繁多,人们也更易遇到各种事,但要谨记,遇事万莫冲动。遂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郭某买瓜因斤两问题与卖瓜者产生纠纷进而拿刀伤人致卖瓜者王某重伤的案件。
2013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银灰色踏板摩托车载其女友张某在遂平县107国道与泰安路交叉口东南角处买了被害人王某一个西瓜。离开后不久二人又返回王某瓜摊处,称所买西瓜称不够数,与王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相互辱骂。吵骂过程中郭某顺手拿起旁边自行车上的一把铁锨对王某实施殴打,随后又拿起切瓜刀捅了王某左大腿内侧一刀,致使王某腿部流血,见此情景郭某遂驾驶摩托车载着女友张某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左大腿一处创并左侧股动静脉、坐骨神经、肌肉损伤致左下肢萎缩、左踝关节及左足趾功能丧失,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处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