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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起意 “的哥”抢夺乘客被判罚

发布时间:2013-12-03 15:29:00


  徐某醉酒后打的回家,路上却遭“的哥”抢夺财物。2013年8月6日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出租车司机杨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7月21日晚10时,徐某在驻马店乘坐杨某驾驶的出租车返回遂平。途中徐某因醉酒熟睡无法告诉杨某具体去向。杨某见状,便在公路边的偏僻处将徐某拉下车。被拉下车的徐某扭头便走,杨某便拉着徐某要车费,徐某因醉酒站立不稳倒在地上,杨某趁机掏徐某裤袋里的钱,徐某下意识用手挡了挡杨某,但终因醉酒无力,钱包被杨某掏走,杨某将钱包中的1430元钱拿走,将钱包扔给徐某便驾车而逃。事后,徐某发现钱包中的钱被掏走,便拨打“110”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其出租车营运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乘客醉酒不备、无力反抗之机,公然抢夺他人财物1430元,数额较大,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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