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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鸟啄伤人眼,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3-11-25 15:30:30


   遂平县法院审理一起野鸟啄伤小孩眼睛的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野鸟饲养人和小孩监护人各承担50%的责任。

   2012年7月15日上午,王艳丽在地里撒肥干活时,抓到一只野鸟,路过邻居王菊家时,想到小孩子一般喜欢小动物,王菊家有一4岁的小男孩,就拐到王菊家把野鸟送给了王菊。王菊对王艳丽的好意表示感谢并接收了野鸟,找个绳子将野鸟拴在自身的抽水机上,方便小孩玩耍。下午,王菊去地里干活,留下4岁的儿了和母亲在家。邻居家的五岁小男孩陈露到王菊家玩,两个小孩用脚和手胡乱踢打野鸟嬉耍,谁知愤怒的野鸟反击啄伤了陈露的左眼。陈露先后入住解放军159中心医院进行治疗9天,化费3495元,后转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12086元。2012年7月,再次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8天,花费医药费6145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陈露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

陈露的父母要求王艳丽、王菊赔偿儿子的医疗费9万多元。王艳丽以陈露是主动跑到她们家,又自己玩伤所伤,拒绝承担责任,王菊以自己没有实际管理义务为主拒绝承担责任,三方多次协商未果。10月,陈露将王艳丽、王菊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祖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9707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王菊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自己饲养的野鸟给原告任苏州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艳丽不是野鸟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原告陈露的赔偿责任。原告陈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到被告王菊家中,其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任和被告王菊对损害事故的发生各负担50%的责任。判决被告人王菊赔偿原告任苏州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8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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