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一起违法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与第三人李某1982年结婚, 1999年11月,李某到刘阁乡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其与张某的离婚登记,刘阁乡政府民政部门在双方户籍均不在本辖区且张某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即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为李某颁发了离婚证。2012年12月,张某得知刘阁乡政府民政部门为李某颁发离婚证情况,向遂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离婚证。
遂平县法院审理认为,刘阁乡政府在为李某与张某办理离婚登记时,明知登记双方户口均不在本辖区且另一方张某未亲自到场,不能确认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为另一方李某颁发离婚证,属登记行为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故依法判决撤销了该婚姻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