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乡镇政府超越职权颁发土地使用证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遂平县石寨铺镇人民政府为原告姜永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违法,赔偿原告姜永强经济损失1816元。
2004年6月21日,遂平县石寨铺镇人民政府为姜永强使用的宅基地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石寨铺镇人民政府作为填证机关在该证上加盖了镇政府的印章,而法定颁证机关遂平县人民政府却没有在该证上加盖印章。
2008年5月,姜永强依照其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宅基地面积,认为其西邻彭某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向遂平县人民法院起诉彭某侵权。遂平县人民法院以姜永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没有县级政府的确权,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姜永强的诉讼请求。姜永强在此次民事诉讼中花费律师代理费1500元,并承担了诉讼费用300元。2012年8月,姜永强对石寨铺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石寨铺镇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违法并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遂平县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试用权。石寨铺镇人民政府无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核发证书,石寨铺镇人民政府为姜永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超越职权,其颁证行为违法。姜永强提起民事诉讼导致败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石寨铺镇人民政府违法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其应对姜永强在民事诉讼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