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受害人当庭收到赔偿款。
2011年8月12日18时50分,被告驾驶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遂平县南关大桥南处时,与由西向东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原告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被告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1日0时起至2011年9月10日24时止。原告的伤残程度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颅脑外伤所至精神病,与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四级伤残”。案件审理中,被告要求对原告的四级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重新评定,其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原告的护理程度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三级护理(即部分护理依赖)。
因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程度提出异议,重新进行了鉴定,双方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利用春节假期,从法律的规定、从双方现在的经济状况等方面辩法析理,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被法官耐心负责的工作作风所感动,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付外,被告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损失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