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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客车置乘客于高速被碾死 运输公司被判赔偿27万

发布时间:2013-11-21 08:19:24


   运输公司将乘客于凌晨放置于危险的高速公路路面上致使乘客随后在高速公路上被不明车辆撞击并碾压致死。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69878.70元。

   2012年6月1日凌晨,一辆大型卧铺客车由北向南行至京港澳高速850公里处(遂平收费站出口),将车上乘客王某放至路面上驶离,致使乘客王某随后在高速公路上被不明车辆撞击并碾压致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该大型卧铺客车司机黄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双方的过错在此事故中相当,应各自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王某无事故责任。该大型卧铺客车系河北某交通运输公司所有。被害人家属认为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按约定将乘客送达安全地点,而运输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将乘客强行卸载于高速路面,致使被害人被碾压致死。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王某乘坐运输公司营运客车,双方客运合同关系成立有效,承运人应负安全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其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承运人证明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所造成。而运输公司违反相关高速公路管理法规,将乘客于深夜凌晨放置于危险的高速公路路面上,致使乘客王某被撞击并碾压致死,该行为违反了其安全运输义务,系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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