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政府为个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内容错误,导致持证个人与学校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案件。该土地使用证被依法判决予以撤销,维护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该院经审理查明:遂平县沈寨乡第二初级中学始建于1997年,校门前有一条南北走向的36米通道。2004年,该校大门西面的住户韩某向遂平县政府土地登记机关申办土地使用证,韩某当时房屋占地面积为68.4平方米,登记机关为其办理土地登记的登记簿上记载的使用面积亦为68.4平方米,但登记机关为韩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上却载明其土地使用面积为167平方米。韩某持证后,认为沈寨乡第二初级中学大门前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在2011年将院墙建到该校大门中间,给该校师生出入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家长、学生、教师反映强烈,影响了该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该校得知韩某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内容,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
经该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本案韩某的土地登记簿记载其土地使用面积为68.4平方米,但政府为韩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却错误地将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填写为167平方米,该行政行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侵犯了沈寨乡第二初级中学的合法权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