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韩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置罐装搅拌等机器设备和固体尿素颗粒等原料,并从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大量印有中石化“悦泰海龙”商标的白色塑料桶,在未经悦泰海龙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后怀楼一厂房内,在包装桶上张贴带有“悦泰海龙”汉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品牌标签,加工灌装假冒中国石化“悦泰海龙”牌车用尿素液的成品,对外销售。被告人朱某某和韩某是夫妻关系,被告人朱某某负责采购原材料并对外销售,被告人韩某在厂里负责日常生产并张贴品牌标签。朱某某将生产的假冒“悦泰海龙”尿素液卖给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吴某某、纪某某、王某丙、徐某等人。经核算,2021年11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朱某某对外销售的假冒“悦泰海龙”尿素液数额共计1428357元。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韩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交纳罚金10000元。
法院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朱某某、韩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朱某某、韩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朱某某、韩某积极赔偿“悦泰海龙”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商标权利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韩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韩某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遂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一审法院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基于此,商标的功能还能延伸出质量保障、广告宣传、选购指导等衍生功能。本案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实施的加工灌装假冒中国石化“悦泰海龙”牌车用尿素液并对外销售的行为,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