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质量月”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遂平县人民法院发布6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依法惩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引导全社会关注知识产权问题,营造法治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朱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韩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置罐装搅拌等机器设备和固体尿素颗粒等原料,并从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大量印有中石化“悦泰海龙”商标的白色塑料桶,在未经悦泰海龙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后怀楼一厂房内,在包装桶上张贴带有“悦泰海龙”汉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品牌标签,加工灌装假冒中国石化“悦泰海龙”牌车用尿素液的成品,对外销售。被告人朱某某和韩某是夫妻关系,被告人朱某某负责采购原材料并对外销售,被告人韩某在厂里负责日常生产并张贴品牌标签。朱某某将生产的假冒“悦泰海龙”尿素液卖给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吴某某、纪某某、王某丙、徐某等人。经核算,2021年11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朱某某对外销售的假冒“悦泰海龙”尿素液数额共计1428357元。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韩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交纳罚金10000元。
裁判理由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朱某某、韩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朱某某、韩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朱某某、韩某积极赔偿“悦泰海龙”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商标权利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韩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韩某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遂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一审法院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基于此,商标的功能还能延伸出质量保障、广告宣传、选购指导等衍生功能。本案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实施的加工灌装假冒中国石化“悦泰海龙”牌车用尿素液并对外销售的行为,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胡某、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年底以来,被告人胡某在湖北省随县小林镇陈家寨自己家中,使用从他人处购买的茅台金王子、绵柔尖庄等品牌酒和带有“贵州茅台”“
”等注册商标的酒瓶、包装盒、包装箱,加工制作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酒进行销售。被告人胡某某系胡某父亲,协助胡某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打包、发货等工作。非法经营数额达224123.6元。
裁判理由
遂平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元。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原材料及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制售假酒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因产品质量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于该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提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实效,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上蔡某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案涉“
”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核定使用在餐厅、饭店、餐馆等项目上,被告上蔡县某餐饮店在其经营的餐馆店面招牌、点菜单、店内外的宣传图片以及美团店铺中使用了“鸡公虾婆”的标识。2023年5月份,被告上蔡县某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与顾客发生冲突,网上出现了“女顾客称因不想续卡,被上蔡县鸡公虾婆老板、老板娘和一店员围殴”等信息,引起网友讨论、跟帖。
裁判理由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餐饮店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和顾客发生冲突,导致网络出现负面舆情,给原告商誉造成一定影响,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000元,并登报对原告道歉,消除影响。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商标权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侵害商标权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商标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商标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商誉造成影响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本案被告在经营餐饮店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且在经营过程中因与顾客发生冲突产生负面舆情,给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本案的审理,对于此类案件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遂平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是“
”“
”等商标的使用权人,2020年10月27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酒类专项检查中,发现被告遂平某烟酒商行存在经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牌白酒的行为。2020年12月16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遂市监罚决字(2020)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处以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牌“五粮液1618”52度浓香型白酒2件零3瓶(每件6瓶)(批次20180711852616-14)、五粮液牌“五粮液普通版”52度浓香型白酒1瓶(批次20140221852149-1),罚款2万元。
裁判理由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停止侵权,原告要求停止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5000元。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典型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对该行为,商标权利人除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构成犯罪的,除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外,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虽已经工商部门处理,但不影响商标权利人向其主张民事赔偿的责任。本案的处理,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原告郑州某置业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某公司、驻马店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郑州某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等。2019年3月14日,郑州某公司取得第3096××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7),包括:商品房建造;建筑等。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3月13日。2019年6月7日,郑州某公司取得第3097××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2),包括: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服务等。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6月6日。被告河南省某公司系一家实业发展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地产投资等。河南省某公司系被告驻马店某公司的股东,驻马店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等。原告郑州某公司经调查发现,驻马店某公司在其售楼部门头、售楼部室内、道旗、室外楼盘宣传展板等多处突出使用了与其公司相似的商标标识。河南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表的文章、视频中宣传案涉项目时使用了与其公司相似的商标标识。原告郑州某公司对其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裁判理由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案涉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被告在其建设项目开发及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享有专有权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且经比对,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除英文字母外,在文字、图标、排列形式等方面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均相同,构成实质相似。被告在其售楼部门头、售楼部室内、道旗、室外楼盘宣传展板等多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标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涉楼盘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不断涌现。楼盘名称能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从涉案的被侵权商标是否属商标性使用,二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是否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等方面综合判断。如果开发商营销楼盘时在宣传单、宣传展板、公众号、视频号上对涉案商标作商业性广告宣传,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作为不动产的商品房开发、销售与作为服务项目的商品房建筑、建造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且消费服务对象也具有重合性,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楼盘名称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标识,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创业不易,切勿因为傍名牌、搭便车而因小失大,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商标权利,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才是正道。
浙江某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诉袁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某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被核准注册第6928337号“
”、第41375450号“
”商标,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取证证明其在被告袁某某注册的淘宝店铺名为“辛禹服饰正品代购”店内,搜索“谷邦”,共搜索到476个符合条件的商品,浏览商品销售链接,链接中均含有“加V优惠GOOBGS谷邦……正品代购”的字样。原告调查人员添加店铺客服微信,微信支付500元,购买标题为“加V优惠GOOBGS谷邦2024春装新款裤子G4195865原799国内正品代购”的裤子一条。经庭审比对,原告取证购买的裤子包装袋上显示“GOOBGS 谷邦”的字样,裤子上悬挂有两个商品吊牌,吊牌处分别使用了“GOOBGS”和“
”的标识,裤子领标处使用了“
”的标识。经与原告提供的正品实物比对,被告购买的公证实物有两个吊牌,原告提供的正品实物有三个吊牌,其中两个吊牌和公证实物相同,另一个吊牌上显示合格证、商品条形编码、款号、颜色、号型、主题、等级、纤维含量、检验员、零售价等信息。被告辩称,其把身份证借给朋友用了,朋友开的案涉网店,卖这个衣服也不知道涉嫌侵权,原告起诉后才知道涉嫌侵权,立马就下架了。
裁判理由
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728知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某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某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已向原告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所谓商标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又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授权许可他人有偿使用自己的商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商城中出现大量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比如销售的商品上有与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或者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销售链接的标题或作为宣传图片进行宣传等行为。有些被告被起诉后,辩称其没有开设网店,对侵权行为一概不知情等,本案的审理,对于未经授权在网络上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警示公民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信息,避免身份泄漏或随意出借给他人,而被他人非法使用导致不必要的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