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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遂平法院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16 17:32:23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遂平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9年3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损失458330.35元。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郑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遂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遂平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8日,遂平法院对徐某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徐某拒不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名下有五菱牌轿车一辆为本人所有,被执行人徐某本人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其交易往来频繁且数额较大。2019年6月14日,遂平法院以徐某拒不申报本人财产状况,决定对其拘留15日;2019年6月28日,遂平法院以徐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徐某被处罚后,仍未申报财产,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2年3月11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以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依法将徐某涉案线索移送遂平县公安局侦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徐某于2023年1月1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抓获,同年1月1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徐某于2023年1月2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3年3月15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院判决】

经遂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遂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原告方的生命健康权益,妥善执行完毕是对当事人生命的负责。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后,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且在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侦查、起诉和审判,被执行人最终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彰显了司法权威。本案的审理可对那些恶意逃避执行,藐视司法权威,丧失道德底线的被执行人起到很好的警示震慑作用。(执行局)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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