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养殖场场主将法院查封、扣押的生猪进行变卖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案件。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向赵某借款150000元用于养殖业,借款到期后长期不还。赵某提起诉讼后,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遂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间及逾期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遂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李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不按裁定要求申报其财产,变卖被法院扣押其的财产,两次被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拒不按裁定要求申报其财产状况,经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且变卖法院扣押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