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应是天经地义的,可是有人不但欠钱不还,更恶意转移财产。家住西平县的李某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顾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强制执行期间恶意转移财产,被行政拘留15日后仍不知悔改。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6月14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对赵某诉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3939.31元。被告人李某在收到判决之后,拒不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李某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存款89700元分两次取走,以逃避遂平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李某仍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2015年8月25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给遂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与赵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赵某各项损失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赵某放弃剩余的损失款43939.3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系初犯,又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西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关于李某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此次犯罪之前无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回归社会后不致于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其居住地村委会已做好社区矫正的准备工作,李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可对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上述调查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