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在整理电工修复后的电路时,触电身亡,某供电公司因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担责。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某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2017年2月16日下午,因原告家庭使用的部分线路损坏,被告某供电公司工作人员遂到受害者李某某家中进行修复,初步修复后,再未检验修复后的线路是否安全,是否完全符合安全用电的情况下离开。受害者李某某在整理修复后的线路时不幸触电身亡。因双方就李某某死亡的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后原告方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亲属李某某在使用被告修复的、且未达到安全用电标准的线路后触电身亡。被告某供电公司对该用电户未尽到安全用电的保障义务,对此具有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亲属李某某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审理后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某供电公司遂与原告方达成上述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