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借款时故意写成假名字,法官去伪存真,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2015年2月,江某某因急需用钱,向认识不久的朋友王某提出借款,王某自己资金有限,又向自己的朋友杨某挪借一部分,然后将款借给江某某,江某某给王某出具了借款320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江某某催要借款,江某某还一部分后,便离开工作单位,王某与之失去联系。无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江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
遂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某的起诉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寻找江某某,其妻张某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称原告起诉状上的被告不是其丈夫,名字系同音不同字,并拿出其与江某某的结婚证予以证明。
2017年4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王某在法庭上陈述了借款时的情况,说借条上的“江某某”就是坐在被告席上的“江某某”,因当地对“井”与“景”、“坡”与“波”的发音相同,又没有看他的身份证,以为借条上的签的就是他的名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王某提供了与被告的手机通话录音、被告办公室悬挂的印有其名牌的制服照片、被告出入其工作单位的照片、被告用其银行账户还款的交易明细,证人杨某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借款的情况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江某某承认借条上的“江某某”是其签名,并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因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在签订协议、书写借据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协议、借据上的所有内容有无差错,尤其是姓名一定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对照,并将身份证号码写在协议、借据上,大额的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一旦发生纠纷,身份证号码、银行转账凭证都可成为有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