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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治理高空抛物,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19-10-25 15:01:28


    8月20日,河南郑州一家人在小区内散步时,2岁女童被高空坠落的半瓶饮料砸中,致使女童左臂红肿就医。事发当晚,女童母亲挨家敲门询问,均没有人承认有抛物行为,并发现小区内没有可监测到高空的摄像头,无法确认抛物者所在的楼层。此事件一出,高空抛物再度受到热议。据了解,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已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各地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如何尽快解决人们“头顶上的安全”问题迫在眉睫。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开始实施,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知,目前我国实行的《侵权责任法》在与高空坠物相关的侵权案件中,只要找不到具体的肇事者,不能自证清白的住户都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受客观情况的限制,抛物者往往难以寻找,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在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不难看出,立法的本意是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制度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但是“一人抛物,全楼赔偿”在无形中也助长了高空抛物的恶习,让抛物者觉得责任追究不到我,还有一整楼的人帮买单,不仅无法唤起其公共道德意识,还会使全楼无辜住户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对高空抛物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为高空抛物增设了专门规定。明确把“高空抛物”定性为被禁止的违法行为,不论高空抛物是否伤人,抛物者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在《草案》三审稿中提出: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草案三审稿的提出有利于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查清责任人,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了立法机构对高空抛物方面的立法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高空抛物,笔者认为,要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政府部门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这一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予以明确,使得市民不敢掉以轻心,在市民心中树立良好的意识。其次,要加强对拒绝高空抛物的宣传教育,在小区内通过拉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让人们了解到高空抛物的危害,从思想认识上引导居民树立良好的公共安全意识,鼓励公众互相监督。最后,要重视下一代青少年的教育工作,深入到校园课堂,鼓励学生们不做高空抛物的“熊孩子”,争做小小监督员,带领家人劝导不守规定的小区邻居。

    市民一方面要知法守法,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和公共安全意识。小区内作为公共场所,是每个居民都经常路过的区域,不高空抛物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安全的保障。小区居民可以依靠居民自治,发动小区制定“小区公约”,通过业主共同签署约定,促进居民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要对危险有一定的预见性。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的杂物,对于自己家阳台上易被风吹落的物品要及时收回,防止无心之失;出门遇刮风时要注意头顶有掉落危险的广告牌,花盆等,尽量远离或从走廊经过。

    除此之外,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也要承担起责任,一方面是联合派出所、居委会等部门定期对小区业主和住户进行高空抛物方面的防范宣传教育,通过上门宣传、发放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提高业主的道德素质,在与业主签订物业合同时,对高空抛物进行特别强调;另一方面加强对小区内的巡视检查,一是要定期排查住户门窗、阳台悬挂物,对不合理放置物品的住户要及时劝导回收物品。二是针对楼房外墙砖,广告宣传牌等装饰用品,要安排专业人员定期维修检查,避免非人为的高空坠物。三是在单元楼区域内加强技防措施。在保护居民隐私并且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在小区内每个楼栋下的合适位置安装朝天的高清摄像头,既可以对各住户起到震慑作用,从源头上减小隐患,也可以在发生高空抛物时作为证据,为受害者维权提供依据。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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